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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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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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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 建设工程合同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来源:淮安建筑工程律师 浏览:266
[导读]:   王建交律师,淮安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

  王建交,淮安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

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

一、什么是垫资

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

二、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

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工程建设中是允许垫资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垫资的风险

1、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

承包商用于垫资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过贷款而来。贷款就得承担利息,如果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承包人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从而构成较大的风险。

2、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

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为了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如此,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购买价格亦会与支付现金时有所不同,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

3、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

有时建设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的情况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如果建设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会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

4、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即便是经营状况好的建设单位,一般也是先考虑再次进行项目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的态度;如果一旦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

5、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

一般地说,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种种原因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也是很现实的。

6、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赊欠材料、设备购置费、拖欠人工费的做法已属常见现象。但如果市场行情在一定的时期内有较大的变化,如材料、设备购置费或人工工资有较大的上涨,就会为承包商带来很大的额外负担。

7、建设单位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在承包商垫资施工到一定程度甚至完工,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或者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转让与他人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而承包商也未能够提前做好预防或财产保全等工作,则承包商的利益也会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

8、承包人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如果承包商由于签约前考虑不周或评审不足,轻视了特定工程中垫资施工的难度,也许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的窘境。此时,承包商就面临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对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的风险。

9、因垫资施工造成资金困难而采取违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承包商有时因施工过程中垫资过多,面临的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越来越大,又不敢擅自停工,于是有的承包商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殊不知,如此做法更有可能将自己置入更大的风险境地。譬如,可能会因偷工减料而出现工程质量纠纷;可能会被主张与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等。

10、因垫资而引起的其他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如在垫资资金后,承包商或建设单位因其他原因出现歇业、停产、破产或被撤销等情形,而已付资金短时间内又难以收回,因此造成损失;因某一工程垫资太多,致使不能同时展开其他工程,从而因丧失商业机会而受到损失;因垫资引起的某一风险情形而涉诉,但诉讼期间过长甚至出乎意料地拖延,致使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或因此而影响施工而致停工,由此带来巨大的损失等。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工程垫资的行为,是被允许的。但垫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垫资的时候一定要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时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非法转包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五大类无效情形,但这些只是典型情形,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无效情形,还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需要我们以合同法第52条为主要判断依据,再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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