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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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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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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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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吗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3日 来源:淮安建筑工程律师 浏览:266
[导读]:   王建交律师,淮安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

  王建交,淮安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吗

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吗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这属于合同法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第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按期保质保量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已经构成违约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解除合同,只有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然未能完工的,法律才赋予发包人以合同解除权,这是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注意的。

第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如上所述,如果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这已经完全违背了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合同解除权。

第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之所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主要基于对承包人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信任,如果此时承包人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极有可能导致发包人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此时法律赋予了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一般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内容: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相关知识: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

事故处理程序:保护现场-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出具事故处理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赶到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完成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最后,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对人进行处罚。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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